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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認識法律] #毀謗罪 #公然侮辱罪

[認識法律] #毀謗罪 #公然侮辱罪  

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:
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 #誹謗罪 ,
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
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
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因此, #毀謗罪 之成立,在於「散佈於眾」之意圖,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,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,傳播使大眾知悉。

所謂「散佈於眾」意圖,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,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。

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,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,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。

 

刑事責任:
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民事責任:
損害賠償、回復名譽措施(如登報道歉)及精神撫慰金。

 

在網路上誹謗他人

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...
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當然也有構成 #誹謗罪 之可能,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「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,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,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,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,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, #誹謗罪 公然為成立要件,其罪責成立」。
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“匿名”就享有言論免責權。

 

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
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,均在法律限制之下。

 

公然侮辱、誹謗罪為告訴乃論,至於追不追究,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,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。

 

刑法第309條之 #公然侮辱罪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加重其刑,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 

「 #公然侮辱罪 」,是指只要是亂罵髒話,或是讓人覺得受侮辱的話,就算成立。

 若是行為人無端罵人,不論以言語或文字都構成此罪。

因此,網路上的轉寄、轉貼、留言、回應…等都涉及「意圖散佈於眾」,可以成立毀謗罪,
而在網路上流傳者,幾乎都是以文字或圖畫方式流傳,均為加重毀謗罪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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